信息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5-10-31 17:13阅读:15

第一条 凡是部门在各类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物、实物、文字、图表和声像载体材料,均属于可保管的范围。

第二条 能反映信息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情况的,对部门工作、学校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、文物、实物材料,如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、材料、报表、照片、录像、合同、奖状、奖杯、奖牌、纪念品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均属归档范围。

第三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必须确保完整、系统、准确,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存档,实行集中统一管理,任何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存档。

第四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按人员、时间、事项类别准备成套资料,在完成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整套资料归档。

第五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已结束的工作的所有文件材料,并做到打印件与底稿,正件与附件,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。

第六条 部门所有的各类档案材料,由现代教育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,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和任意销毁;现代教育分中心负责每学期结束检查档案,做好检查记录,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。

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已归档和正在办理的文件,严禁遗失、失密和泄密;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,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,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实,并履行签字手续。

第八条 按归档要求做好平时文件材料的积累、分类、立档工作;认真对待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、保管、分类和立卷归档工作,确保归档材料完整、清洁、系统。

第九条 档案查阅要严格按程序登记,归还时注销;借出档案要从严掌握,定期催还;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,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、复制或做其他技术处理。

第十条 认真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,遵守保密制度,保守档案机密,维护档案秘密的安全。

第十一条 档案移交、接收和查(借)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,归还时要清点销号。

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,加强相关人员学习档案法律法规,提高教职工的档案意识,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。

第十三条 加强与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联系,主动接受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,加强档案业务知识的学习,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信息服务中心

2025年10月31日